據泉州網報道 男子陳某違法私建土煉油加工點,買來廢機油,經簡單加熱蒸餾后作為成品油出售,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機油、殘渣水未經任何處理,直接通過排水管道排放到外環境。
昨日上午,晉江法院一審宣判,被告人陳某犯污染環境罪、販賣毒品罪,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,并處罰金、賠償污染環境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費用等共計310.66萬元。這是晉江宣判的第二起刑事附帶民事污染環境公益訴訟案。
說法
判決承擔各項損失
加大懲罰力度
法官介紹,在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中,法院判決被告人承擔各項損失305萬多元,從經濟上加大對污染環境犯罪的懲罰力度,加大污染環境行為的違法成本,讓污染環境的犯罪在經濟上也付出沉重的代價。
據介紹,這是晉江宣判的第二起刑事附帶民事污染環境公益訴訟案。去年,晉江法院宣判,被告人陳某某犯污染環境罪,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,并處罰金兩萬元,同時賠償生態修復經濟損失347400元。2年期間,陳某某租賃晉江安海鎮一樓房,雇人從事鞋模咬花加工,產生的廢水未經處理,就通過一條PVC管道直接外排至加工點外的草地上。經檢測,其外排口廢水重金屬超標。